戏剧表演与高师音乐教育

日期:2008/12/23 《音乐天地》2004年第6期

随着素质教育、美育在中国广大中、小学校的全面推进,音乐教育事业也蓬勃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也要看到,我们的某些地方做得还不够好,与社会的需要存在着一定距离。特别是教育部制订出新的《全日制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稿)》(以下简称“新课标” 之后,对中小学音乐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认真学习“新课标”,窃以为现在的中小学音乐课堂上有诸多戏剧表演方面的因素,具有戏剧表演知识能力的教师才更容易适应它。

 

1. 学习内容的综合性要求把戏剧表演作为重要课程 

    人的发展应是全面的发展,评判教育成效的优劣也以对象能否综合发展为重要尺度。

“新课标”把学科综合作为教学的基本理念之一,还明确规定:“音乐教学的综合包括音乐教学不同领域之间的综合;音乐与舞蹈、戏剧、影视、美术等姊妹艺术的综合……”[]音乐不仅应该与戏剧综合,而且戏剧本身就是“音乐教学不同领域之间的综合”的具体表现形式:它包括了声乐、器乐、舞蹈、音乐表演等不同音乐领域,并涵盖了音乐知识技能、音乐表现活动、音乐欣赏等不同的音乐教学环节。

我们的教育曾经走过学科专业条块分割的弯路,甚至在基础教育阶段都不例外。而现在,建立多门学科的沟通与交融,促进学生综合能力的形成和发展,已经成为共识。具体到音乐素质的培养方面,我们更要注意到中小学生的学习接受规律和音乐自身规律。在一个人的少儿时期,无论是对世界的感受和把握还是对艺术的感受和把握,都是互渗而合一的;在整个人类的早期,说、唱、舞、画等艺术活动也经常是自然地融为一体的。中小学的音乐课程需要把“综合性”作为基本追求。

我们现实的文化艺术生活中,综合艺术也仍然是主要形式。戏剧就综合了音乐、舞蹈、美术和文学等多个学科,“这种多类艺术形式的综合,也是艺术学习的最佳环境,它使艺术学习变得更轻松、更活泼多样,使艺术能力的获得变得更自然、更容易……”[②]

音乐教育能够促进德育和智育,但这还是从间接意义上提出来的。而戏剧既是音乐的一部分,又与舞蹈、美术、文学等课程连接,直接而天然地对这些课程的学习予以支援,为孩子的全面发展提供了一个不可多得的平台。

“新课标”还在中小学生的综合性音乐表演能力培养一环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从1~2年级的配合歌曲、乐曲做动作,到3~6年级的“在有情节的音乐表演活动中担当一定角色”,直至7~9年级的“创设简单的表演情景”、“学习表演简单的歌剧、戏曲、曲艺片段”相关音乐教育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