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市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日期:2015/12/25 北京教育考试院

  为做好2016年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确保报名、考试、录取各阶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报名

  凡参加艺术类专业招生的考生应分别报名参加文化课和专业课考试。

  (一)文化课考试报名

  文化课考试报名即普通高考(或高职单考单招)报名,由全市统一安排,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

  (二)专业课考试报名

  2016年北京市继续对美术类专业进行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美术统考”,含普通高考和高职单考单招的招生专业),报名由全市统一组织,与高考报名同时进行;其他艺术类专业由有关招生院校自行组织考试(以下简称“校考”),具体时间、地点和要求由招生院校确定,并向考生公布。

  二、招生简章

  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本校招生章程制定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类型、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学校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年度招生范围、录取规则、学费标准等。文理兼招的艺术类招生院校必须在其艺术类招生简章中明确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对文、理科考生的录取原则。录取规则的描述应简洁、清楚,如“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按综合分录取应有综合分计算公式。同一院校同一艺术类专业应采用同一种录取办法。招生专业按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执行。

  三、考试

  凡参加艺术类专业招生的考生均须分别参加文化课和专业课考试。

  (一)文化课考试

  报考普通高考艺术类专业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按北京市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报考单考单招艺术类专业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按北京市2016年试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二)专业课考试

  专业课考试分为北京市组织的美术统考和招生院校组织的校考两种形式。凡北京市美术统考涉及到的专业,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美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应直接使用北京市美术统考成绩,学校不再组织校考;其他院校美术类本科专业可直接使用北京市美术统考成绩,也可在北京市美术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组织校考。

  北京市美术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由招生院校组织校考。

  (1)美术统考

  美术统考由北京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

  考试科目:素描、色彩、速写,各科满分均为100分。

  考试日期:2016年1月3日。

  发布成绩:2016年1月15日公布美术统考成绩及本科、专科(高职)、单考单招合格分数线。届时考生可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www.bjeea.cn;www.bjeea.edu.cn)查询本人的美术统考成绩,美术统考成绩通知单由高考报名单位发至考生本人。

  美术统考的考务相关要求按《北京市2016年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实施办法》执行,美术统考的评卷相关要求按《北京市2016年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规定》执行。

  (2)校考

  由招生院校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考生应按招生院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专业考试。

  各招生院校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信息报送系统”,上报经公示的专业考试合格考生信息,提交后打印考生名单报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未经备案的考生,在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将不予投档。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参照独立设置的本科院校、除民办高校及独立学院以外的本科院校可在京组织校考。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音乐类、舞蹈类、戏剧影视学类等专业原则上只在本校所在地设点组织校考,如有特殊要求确需跨省在京设点组织校考的,须报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我市指定的考点内组织校考。我市指定的考点只接收北京市考生参加考试,请各校不要安排京外生源考生在京参考,并在本校招生简章中写明。各校校考时间不得早于中学放寒假前,不能影响中学正常教学秩序。在京申请设点组织校考的院校,请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与我市指定的考点协商后,向相应考点提交《外埠院校艺术类专业在京设置校考考点备案表》。

  在京设点校考的外埠院校要提前做好报名组织、考务安排等工作,确保考试安全。

  四、志愿填报

  考生应按全市统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网上志愿填报。选报艺术类本科院校(专业)应填报在“本科提前批”志愿栏目内。选报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应填报在“专科提前批”志愿栏目内,选报艺术类单考单招院校(专业)应填报在“单考单招”志愿栏目内。

  填报艺术类志愿的考生,可以兼报非艺术类专业志愿。

  未取得相关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填报艺术类专业志愿无效。

  录取期间,在考生已填报艺术类专业志愿录取结束后,将视计划完成情况决定是否安排艺术类专业征集志愿录取。

  五、录取

  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由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统一组织实施。

  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可自主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高考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并须在本校网站上公布,录取前报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备案。上述院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及其他院校所有艺术类专业(含单考单招高职)的录取,文化课成绩执行北京市划定的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

  按教育部规定,对于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学门类专业,招生院校若有专业要求,须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告知考生有关录取要求(北京市美术统考涉及的专业,学校不再单独组织校考),文化课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其他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办法招生。

  统考艺术类本科层次录取时文化课成绩按考生的语文、数学(文/理)、外语和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四科总分投档。统考艺术类高职(专科)层次录取实行高会统招方式,录取时在考生会考成绩符合学校要求的科目及等级基础上,文化课成绩按考生的语文、数学(文/理)、外语三科总分投档。单考单招艺术类录取时文化课成绩按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分投档。

  六、切实加强管理,严肃考试招生纪律

  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关系到高等艺术教育的发展,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要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完善制度,遵纪守法。严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进行专业考试的命题、考试和评卷工作,确保招生考试的公平、公正。切实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弄虚作假和违纪的考生及工作人员要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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