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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日期:2012/5/2 网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阳光。

上述同时认可我院校考合格证和其他本科院校合格证的省份,在相应专业录取时,先按专业校考成绩优先录取获得我院校考合格证的考生,录取未满的情况下,再根据剩余已投档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内蒙古、山东音乐表演、影视表演专业,由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根据当地投档政策及投档规则统一投档后,学院根据已投档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其他省份及专业,在省级招办根据当地投档政策及投档规则统一投档后,学院根据已投档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院录取考生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一条 按有关政策享受文化课加分的考生,学院认可该加分。

第十二条 学院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受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三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还需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为保障考生的权益,高招录取期间,学院招生办公室随时可能与考生电话联系、确认。为此,考生需在填报志愿后24小时内,于早8:30-下午17:00拨打电话010-67561657及时向招生办公室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并确保能够随时接听,以免耽误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 被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出有替考等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上述规定如与考生所在省份录取政策有差异,以当地投档及录取政策为准。

第五章 颁发文凭

第十八条 学生按规定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颁发经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戏曲表演专业免学费,其他各专业学费12000元/学年;住宿费750元/学年。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奖、助学金制度。对德、智、体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按照学院奖助学金制度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及学院奖学金。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可先通过“绿色通道”解决入学,入学后可以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申请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67561657 咨询传真:010-67561657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里8号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收)

邮编:100068

学院网址:www.bjxx.com.cn

电子邮件:bxzsb@yahoo.com.cn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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