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与考试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艺术类专业招生与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确保艺术类专业生源质量,促进学校艺术类学科建设与发展,根据教育部和湖南省关于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工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与考试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招生就业处组织实施,教务处、设计艺术学院协同参与,纪检监察处全程监督。
第二章 录取原则
第三条 坚持德智体综合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艺术专业考试合格成绩按招生计划与考试合格人数1:4的比例划定,各专业合格分数线按统一成绩标准划定,不分专业划线。
第五条 对于我校组织专业校考的省份,考生的录取基本条件为:(1)同时获得生源所在省的联考专业成绩合格证和我校发放的专业校考合格证;(2)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六条 我校组织专业校考的省份,按照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校考成绩×0.6+文化高考成绩×0.4),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第七条 我校鼓励专业成绩优异的考生积极报考,专业校考平均成绩达到90分的考生,在满足生源所在省设定的录取控制标准(最低录取线)条件下,我校优先录取;对专业校考成绩位居所在省份合格考生前10%的考生,给予综合成绩加20分的优惠加分政策。
第八条 对于我校不组织专业校考的省份,考生美术专业成绩采用其省联考成绩,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省联考专业成绩×0.6+文化高考成绩×0.4),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生源所在省有特殊要求的按省级招办确定的计算原则执行。
第九条 体检限录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三章 考点设置
第十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考试的考点设置,应符合教育部及相关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