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做好2012 年我区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
我区 2012 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考)报名即将开始。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一) 2012 年普通高考报名于 2011 年 11 月中旬开始,各地级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本地情况对报名时间作出具体安排,并向考生公布。
(二)参加全国统考和其它特殊类型的单独招生,如保送生、特殊教育(残障生)、职教师资班、 煤炭企业优秀青年 、区内高职院校单独招生、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等报名截止时间为 2011 年 12 月 10 日。其中,退役士兵专升本(含 2011 年已报考但因人数不足未开考的,下同)报名截止时间为 2012 年 1 月 10 日。
(三)逾期不再办理普通高考报名手续。
二、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 身体健康;
4. 具有广西常住户口。外省(区、直辖市)迁入人员还需符合我区有关户籍、学籍审核的规定。
( 二 )外省 (区、直辖市) 人员将户口迁入我区的,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报名其有关户籍、学籍的审核认定,按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加强户口迁移人员普通高考报名和享受照顾政策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桂教考试〔 2009 〕 5 号)和《关于调整和补充户口迁移人员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核规定的通知》(桂教考试〔 2011 〕 6 号)执行,其在我区的户籍、学籍需满 3 年。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之外的在校生;
3.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 在上一年度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 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 不符合桂教考试〔 2009 〕 5 号和 桂教考试〔 2011 〕 6 号 文件及其补充说明(见附件 1 )规定的户口迁移人员。
三、报名对象
(一)申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生和其它特殊类型的单招生,如保送生、特殊教育(残障生)、职教师资班、 煤炭企业优秀青年 、退役士兵专升本、区内高职院校单独招生、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等,均须参加普通高考报名。
(二)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每一名考生只能有一次录取机会,即无论是报考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还是报考普通高职高专,一旦被录取即不能换录,否则将失去录取机会。由于 2012 年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录取工作在普通高职高专录取之前,因此,考生在报考时应慎重选择。
申请报考 2012 年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的条件: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
四、报名地点
(一)各市、县招生考试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一定数量的普通高考报名站。
(二)申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生和保送生、特殊教育(残障生)、职教师资班、 煤炭企业优秀青年 、退役士兵专升本、区内高职院校单独招生、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及其它特殊类型的单招生等,均须在其常住户口所在的市、县招生办公室设置的报名站报名。
(三)各报名站不得办理外省借考考生报名手续。
(四)符合报考条件的在校学生,如果本校是所在县、市招生考试部门设置的报名站,可在本校报名。
(五)在广西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报考条件的,持自治区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在现居住的市、县招生考试部门设置的报名站报名。
五、报名办法
(一)选择考试科目。
1. 我区 2012 年普通高考科目设置为“ 3+ 小综合”。报名时,考生必须确定自己的考试科目,可选择“ 3+ 文科综合”或者“ 3+ 理科综合”,二者不能兼报。
2. 文史类、艺术(文)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外语和文科综合。填报志愿时,文史类考生,可选报文史类的所有专业;艺术(文)类考生除可选报本人获得资格的艺术文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文史类的所有专业。
理工类、体育类、艺术(理)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外语和理科综合。填报志愿时,理工类考生,可选报理工类的所有专业;体育类考生除可选报体育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理工类所有专业;艺术(理)类考生除可选报本人获得资格的艺术理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理工类所有专业。
3. 报考退役士兵专升本的考生,要考政治、英语 2 门文化科目和 1 门专业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根据招生专业所隶属的学科门类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测试。
(二)考生报名时应交验的材料。
1. 户口证明材料。
( 1 )城镇考生应交验户口本,农村考生如果有户口本,交验户口本,无户口本,应交验公安派出所证明(证明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户口所在地、民族成份、 18 位数的身份证号等)。
( 2 )符合报名条件的外省(区、直辖市)迁入人员的送审材料。须在报名前填写《外省迁入人员报名申请表》,连同本人户口本复印件(报名点要审核原件,并确认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随抚养人迁入广西的考生须出具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高中学籍登记表复印件,以及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一起交给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由地级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按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同时,各地级市应将上述审核认定后的材料报我院一份备案。
需我院审核批准的,应按附件 1 《关于我区 2012 年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规定,经县、市招生考试机构初审核实后,以地级市为单位,报我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同意报名。
2. 学历、学力证明材料。
( 1 )除应届毕业生以外,其它考生需提供学历、学力证书。凡不能提供学历证书者,一律视为“同等学力”。“同等学力”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初中毕业后满 3 年(取得初中毕业证书之日起至 2011 年 12 月 10 日止,满 3 年)。
②经县级(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具有高中毕业的知识及能力,达到高中毕业的知识水平,并认定其具有“同等学力”。
( 2 )中等职业学校(即普通中专、中师、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应届毕业生,须交验学校出具的证明(须证明入学时间、入学前户口、是否应届毕业班学生等)。
( 3 )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文凭的 2011 年退役士兵报考专升本的,须交验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和退役士兵证件。同时,各地级市应将上述审核认定后的材料复印件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一份备案。
3. 有关加分、降分照顾证明材料。
适合加分、降分照顾规定的考生(见附件 2 ),须出具有关证明、证件。
外省 (区、直辖市) 迁入人员或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以及区内户口迁移和异地就读人员享受地域性及少数民族降分照顾政策的规定,按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联合下发的桂教考试〔 2009 〕 5 号文件有关规定审核认定。
4. 听力残疾考生外语听力免试证明材料。
听力残疾考生免外语听力测试的,须于 2012 年 4 月 15 日前呈交考生本人的申请报告及地级市(含)以上医院或高考体检指定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
(三)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区体育专业术科统一考试。
(四)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报名,且统考合格者方能按学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普通高考报名与专业统考报名同时进行。全区艺术专业统考未涉及的专业,只需参加所报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但是报名时必须选择“区外艺术术科”标志。
(五)符合报考条件的所有考生均应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
六、体检工作
(一)考生体检工作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机构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协商作出安排。
考生的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 任 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 2010 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0 〕 12 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 2010 〕 2 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 2010 〕 22 号)规定的标准,对考生作出相应的结论。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各地体检工作应在 2012 年 3 月 30 日前完成。
(二)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提醒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注意体检医生对本人各项体检作出的结论或意见。同时,各级招生机构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考生。体检结果的有关具体告知方式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部门确定。
(三)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指定一所医院为考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考生对体检结论持有异议,要求进行复查申请的,须于 2012 年 4 月 10 日前到当地招生办(考试院)领取并填写《体检复查申请表》,由地级市招生办(考试院)汇总报我院同意后,在我院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并由该医院根据复查体检结果对复查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我院受理各市报送《体检复查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