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颁布政策帮忙作弊者将被记大过
日前,菏泽市教育局、监察局、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除对考生和监考人员提出具体要求外,对除监考人员之外的所有涉考人员也加大了管理力度。对于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买卖通知书提供线索,帮助伪造、更改高考档案材料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高考报名证件要齐全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文件规定,考生必须通过网上报名,然后持本人二代身份证、户口本、高中毕业证(应届生持学业水平测试准考证)、介绍信等证件到户籍所在县区招生办公室指定的地点现场确认报名信息。 凡毕业证丢失的,属普通高中毕业的,由市教育局基教科开具学历证明;属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的,由市教育局职成教科开具学历证明。所补证明一律附本人近期照片、身份证编号等相关信息。考生户口本、身份证存在问题的,可会同公安部门处理。
《意见》要求,要严格审查市外借读生、非普通高中毕业生及其他社会考生的报考资格。凡在市外借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一律持本人二代身份证、户口本、毕业学校及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开具的学籍证明到户籍所在县区招生办报名确认;凡持非普通高中毕业证报考普通高校的考生,其毕业证、二代身份证交市教育局统一审核;凡持假证件报名的一律取消其报名资格;严禁高二学生和大学在校生报名。
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县区必须按学校、分班级公示考生的照片信息,公示特殊考生名单,公布举报电话,社会考生在全市范围内公示信息。
各县区招生办、各高中学校要为考生网上报名提供条件,指导考生网上报名。
违规者将取消考试资格
据《意见》要求,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违反行为发生地的招生部门报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
在艺术专业测试、体育专业测试、高水平运动员测试及体育单招测试中有上述作弊行为的,取消其高考报名资格。
其中,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违规参加高考的,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生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处理;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考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由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对买卖、转让高校入学通知书或冒名顶替上学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入学资格和下一年的报考资格。此外,对于考生其他违规行为也有相应处分。
加大工作人员管理力度
《意见》指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招生考试管理队伍是抓好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保证。凡在往年高考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今年一律不准从事管理工作。凡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必须执行回避政策,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专职招生工作人员不能接触试题,其他人员不能从事高考管理工作。
对于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买卖通知书提供线索,帮助伪造、更改高考档案材料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对违规失职监考人员,除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取消监考资格,全市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准评优、评模、晋级、晋职,解聘,取消教师资格,开除公职等处分;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监考教师在监考管理中的违规失职行为包括接受考生、考生家长宴请或礼金、礼品及有价证券;所监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等。
对于高考管理人员在考试管理中出现作弊失职违规行为者,除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分清具体责任,分别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取消考试管理人员资格,三年内不能评先、晋级,解聘、撤销职务,开除公职等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作弊失职违规行为包括试卷分发、验收出现错误;故意放走作弊考生或作弊嫌疑人;将考生作弊证件、证物私自交给作弊人员,或不按要求上交市、县招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