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美术高考 > 艺考政策

2010年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日期:2010/5/19 宁夏教育考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为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证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报名
  
  1、报名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我区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宁招委[2009]11号)和《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条件中有关户口和学籍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宁招委〔2009〕12号)执行。
  
  2、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二考试
  
  3、我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命制,考试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
  
  ⑴我区采用“3+小综合”科目设置方案。
  
  理工类考生考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物理、化学、生物综合);
  
  文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政治、历史、地理综合)。
  
  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⑵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总分为75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各科满分均为150分(外语科目含计入总分的听力测试30分),综合科目满分为300分。
  
  考试时,考生一律在答题卡上作答。
  
  ⑶拟报考外语类专业及要求进行外语口试的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⑷拟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宁夏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体育专业术科测试。考生在体育专业术科测试前自愿到当地保险机构办理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手续。
  
  ⑸拟报考军事(含国防生)、公安院校或专业以及要求进行军检和面试的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军检和面试。
  
  ⑹拟报考美术、音乐、舞蹈等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宁夏2010年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专业统一考试;拟报考其他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宁夏2010年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专业统一考试报名和高校单独组织的相应专业考试。
  
  4、各级招生考试部门和有关高校要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和落实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
  
  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自治区级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5、考试时间、地点:
  
  ⑴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时间
  
  日期
  
  时间6月7日
  
  (星期一)6月8日
  
  (星期二)
  
  上午
  
  9:00-11:30语文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下午
  
  15:00-17:00数学外语
  
  地点:由县(区、市)教育考试中心指定。
  
  ⑵外语口试时间:6月17日至21日。地点: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除同心县)、中卫市(除海原县)的考生在宁夏大学参加外语口试;固原市和同心县、海原县的考生在宁夏师范学院参加外语口试。
  
  ⑶军检、公安面试时间:6月15日至19日。地点另行通知。
  
  ⑷体育专业术科测试时间:4月21日至26日。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场。
  
  6、考生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
  
  7、评卷工作在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全部科目实行网上阅卷。高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切实做好评卷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选派工作。负责评卷工作的单位要做好评卷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完善规章制度和评分细则,精心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并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确保高考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8、考生成绩只通知本人,不公布。
  
  三综合素质评价
  
  9、根据《宁夏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指导方案》和《宁夏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要求,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综合素质做出全面评价。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由所在学校对其综合素质作出评价;其他考生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或其现工作单位对其综合素质作出评价,普通高中2006届及以前的考生和社会考生只填写《宁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中的突出表现、特长、奖励情况和综合评语。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以文字形式呈现,电子化后提供给高校作为录取时的参考。
  
  10、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应在报名前进行。
  
  11、报考军事、公安院校或专业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院校或专业的考生,按照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安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由当地武装部、派出所等部门负责,有关学校、街道办事处积极协作,在录取前按规定做好政审工作。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2、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13、体检工作由考生报名所在县(市、区)招生工作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须指定本县(市、区)条件较好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承担体检任务,非指定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要选派思想政治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医务人员承担体检工作任务。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体检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掌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按照体检工作程序,认真做好体检工作;要把握好体检要求,防止偏宽、偏严、错检、漏检以及结论不准确等现象的发生。体检结论必须准确规范、书写清楚,体检表不得涂改。
  
  考生要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如发现有隐瞒严重病史,不符合高校各专业体检指导意见的,即使已被录取,入学复查后亦将被取消录取资格。对体检不能做出准确结论的考生,由原体检医院组织复查。复查后仍不能做出准确结论的,经主检医师签署意见,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确定终检医院再复查一次。非自治区招生机构确定的医院复查的材料,一律无效。
  
  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体检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考生要取消报考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
  
  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在体检工作结束后,须将因身体条件而限报专业、考生不宜就读专业的情况及时通知考生本人,以便考生准确选报志愿。
  
  14、高校根据本校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的补充规定,在《招生章程》中有说明和解释。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参照高校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考生身体条件要求,并根据本人的体检状况选报志愿。
  
  15、负责体检的单位除按规定收取考生体检费外,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
  
  五考生档案
  
  16、考生档案由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组成,考生电子档案须与纸介质档案相关部分内容完全一致。
  
  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综合素质评价表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部分。考生电子档案由宁夏教育考试院和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分级负责、相互协作、共同完成。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数据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考生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负责建立,在录取前组织整理并封存。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必须具备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国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档案。档案材料必须真实准确。
  
  考生纸介质档案内容包括《宁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宁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表》、《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以及有关享受照顾政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凡档案不符合要求、材料不齐备影响录取的,后果由有关人员负责;对涂改、伪造档案者,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同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关人员。
  
  17、考生录取后,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到考生报名的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领取纸介质档案,并自带到高校交有关部门存档。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在考生领取纸介质档案时,要与宁夏教育考试院的新生录取名单核对、登记、密封并加盖公章。
  
  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应加强对考生档案的管理,同时要为录取的考生提取纸介质档案提供规范、文明、方
相关艺考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