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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日期:2008/11/13 不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及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在各级地方政府领导下,由本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进行有序管理。考风考纪实行考区主任负责制,试(答)卷安全保密实行高招办主任负责制,录取工作实行高等学校负责制。

第二章 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条 由省人民政府成立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生委员会),省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和省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下,负责全省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试题的命制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制订工作,并做好试卷印制工作;

3.汇总并公布高等学校在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指导考生查询、了解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4.指导、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6.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7.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8.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招办)是省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省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兼任。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应从本地区招生的实际需要出发,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添置必须的设备。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各设区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的职责是:

1.执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

2.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同级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组,并根据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招生工作的具体安排、操作规程和处理突发事件(含急性传染病预防)的有效应急方案;

3.负责本地区统考试(答)卷保密室及考点的规范化(含考场网上巡视系统)建设,考点所在中学外语听力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日常维护以及试(答)卷运输、保管全过程的安全保密工作;

4.负责组织本地区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外语听力模拟训练、诚信教育和法制教育、考试、志愿填报等工作;

5.按规定要求采集、管理考生有关信息,确保考生相关信息采集的完整与准确;

6.负责本地区招生考试过程试(答)卷保密员、考场监考员、巡视员及其他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调、培训、考核工作;

7.根据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要求,做好招生考试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与上报,命题、评卷教师的考核、选派,主持或参与部分高等学校特殊专业的面试、口试和专业考试的管理以及当年考生报考资料的整理发放和保管等工作;

8.组织开展本地区招生宣传、咨询及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

9.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接受并处理考生及群众的来信来访,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高等学校还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招生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组。高等学校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的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颁布的实施细则或其它有关规定;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按规定时间在本校网站上及以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根据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时间安排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根据省招生委员会工作安排,做好本校参加命题教师和阅卷教师的考核、选派工作,并完成好评卷、巡视、遗留问题的协调处理等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报    名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教育部有关法规;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遵守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简章及省招生委员会、省高招办、省监察部门颁布实施的其他有关招生考试管理规定。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符合报考少年班条件者或另有规定者除外);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第九条 申请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生、单考生、保送生等)均须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高招办(含招考中心,下同)指定的地点报名。符合报考条件的所有考生均应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

第十条 除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户口新迁入我省的考生,必须同时具有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籍,且已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习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在我省报考。

第十一条 在我省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可在居住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报名。

第十二条 各级高招办要落实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根据报名规定条件,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各报名点必须本着方便考生,防止差错的原则,在醒目处张贴报考简章、有关样表(卡)、报名程序及报考注意事项等,并加强招生咨询与填涂表(卡)的技术指导工作,督促考生认真、准确填涂有关表(卡)的内容。

第十三条 报名时考生须持本人有效户口证明、身份证以及规定的其他证件或材料,亲自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和填涂有关表(卡),现场采集照片信息和报名信息,亲自认真核对报名点计算机打印的报名表内容并签字确认,符合条件的考生还要领取“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按规定时间填妥交回。考生应对本人填涂的报名表(卡)及其他有关表(卡)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 考生报名须按规定缴交报名考试的有关费用。

第四章 考生电子档案

第十五条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5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 省高招办应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我省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考生信息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五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十七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有关部门要向考生报名所在地的高招办及时提供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考核材料由高招办负责归入该考生报考资料中。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第六章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第十九条 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体检工作由考生报名所在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指定的体检医院进行,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体检医院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体检医院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或由体检医院在规定体检时间以外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一律无效。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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