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日期:2008/11/13 不详
报 名
一、报名对象和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 身体健康;
4.符合《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生户籍、学籍审查规定》要求。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 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报名时间和地点
(一)报名时间:2007年12月17日至12月21日。
(二)报名地点:考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或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招生委员会设置的报名点报名。
三、报名办法
严格执行《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渝招办发〔2007〕94号)文件的要求。
考 生 档 案
四、考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部分。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客观信息、主观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考生综合评价信息、成绩信息、特征信息和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等几部分。考生电子档案是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因此必须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考生在高级中等学校学习阶段的情况。考生电子档案由各区县(自治县)招办负责制作,为了确保电子档案制作的质量,各区县(自治县)招办要组织考生认真填涂各种表卡,保证信息绝对准确,不得弄虚作假。考生的电子档案信息须经考生本人校对签字确认,上报市招办后不得擅自更改。
为了深化高校选拔录取改革,有利于高校选拔综合素质高、有创新精神和潜质的人才,积极推进中学实施素质教育,今年起增加考生综合素质信息采集,考生必须填写《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信息表》,扫描后制作电子档案,在录取时提供给高校,使高校尽可能全面了解考生情况。
考生的纸质档案是指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以及参加当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所组建的考生档案。各区县(自治县)招办要按照《考务细则》和《关于认真作好普通高校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建档工作的通知》(渝招办〔2003〕38号)中档案管理的要求组建和管理考生的纸质档案。考生纸质档案由报名区县(自治县)招办组建密封后交考生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招办贴成绩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招办领取纸质档案于报到时交录取高校。各区县(自治县)招办应根据考生的录取通知书和市招办下发的录取库进行核对,无误后将密封好的纸质档案交给考生。高等学校应在新生报到时认真审查新生的纸质档案。没有提交纸质档案的考生,高校应查明原因,及时告知考生到区县(自治县)招办领取,否则造成影响由考生自己负责。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
五、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要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的主观信息表中。
对受过法律处罚或纪律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反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七、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检查。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由各区县(自治县)招委和卫生局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市招委、市卫生局联合制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执行。体检医院应是二级甲等(含)以上综合性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
八、体检医院应对考生体检做出相应的结论。非指定的医疗机构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九、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十、市招委确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对有疑义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十一、军事、武警院校招生体检及面试工作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检标准和市招办、重庆警备区政治部联合印发的实施办法执行。
十二、公安、司法院校的面试和体能测试工作按市招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印发的实施办法执行。
十三、考生凭区县(自治县)招办打印的《体检表》进行体检。体检收费标准,严格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规定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原则上应安排在3月底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区县(自治县)招办和卫生局安排。
体检结果由体检医院输入计算机后,区县(自治县)招办及时打印出《体检信息校对表》,交考生签字确认,体检信息上报后原则上不能改动。
十四、区县(自治县)招生委员会和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严肃体检工作纪律,要指定负责同志切实加强对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防止请人代检、不实体检等舞弊行为,确保体检工作质量。
招生计划及章程
十五、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备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方能在我市招生,其在渝招生计划需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8〕1号)和《重庆市招办关于网上报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的通知》(渝招办发〔2008〕16号)的要求编制。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招办确定的录取批次编制招生计划,如果要求跨批次安排计划必须报市招办同意。
十六、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高等学校应根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其内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在我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语种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对相关科目成绩的特殊要求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收费标准(学费、住宿费);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
招生章程必须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并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等学校通过本校网站和以其它有效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本校招生章程。高校应对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考 试
十七、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由市招委统一组织,区县(自治县)招委具体实施。各区县(自治县)招委要高度重视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力度,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切实做到平稳有序,万无一失。
十八、各区县(自治县)招办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保密室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机制和报告制度。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试题的绝对安全。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市招办,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凡出现失(泄)密事件,均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十九、考点原则上应设置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如果确实需要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之外设置考点的,必须报市招办审批。
二十、各区县(自治县)招委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按教育部和市招办的有关规定,加强考点的建设和管理。全市所有普通高考考场必须具备电子监控和听力系统,否则不能设置考点。
二十一、各区县(自治县)招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无线电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管理,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打击和严格防止使用现代通讯手段作弊,有效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
二十二、统考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分省命题)在考试结束前为绝密级,评分参考启用后为秘密级。
二十三、普通高考的语文、数学、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和职教高职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由市招办根据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统一组织命制;日语和俄语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所有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均由市招办委托国家保密局指定的印刷厂统一印制。
二十四、考试的具体要求和安排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细则》。为了加强对高考的督促检查工作,在高考期间,市招委将向各区县(自治县)派出督考和巡考组,深入考点指导检查了解高考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十五、考生的准考证由市招办采用加密的办法统一印制,由各区县(自治县)招办于考试前一天发给考生本人,考生持准考证参加考试。
二十六、已被保送或单招录取以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考生不再发准考证。
二十七、根据教育部规定,报考外语院校(系、科)的考生,除进行外语听力考试和笔试外,还须进行外语口试。外语口试时间安排在6月9日进行。各区县(自治县)招办应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严格管理,认真做好外语口试工作。
二十八、积极开展普通高中新课程高考综合改革,要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精心组织高考方案的调研论证,系统
一、报名对象和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 身体健康;
4.符合《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生户籍、学籍审查规定》要求。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 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报名时间和地点
(一)报名时间:2007年12月17日至12月21日。
(二)报名地点:考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或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招生委员会设置的报名点报名。
三、报名办法
严格执行《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渝招办发〔2007〕94号)文件的要求。
考 生 档 案
四、考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部分。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客观信息、主观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考生综合评价信息、成绩信息、特征信息和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等几部分。考生电子档案是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因此必须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考生在高级中等学校学习阶段的情况。考生电子档案由各区县(自治县)招办负责制作,为了确保电子档案制作的质量,各区县(自治县)招办要组织考生认真填涂各种表卡,保证信息绝对准确,不得弄虚作假。考生的电子档案信息须经考生本人校对签字确认,上报市招办后不得擅自更改。
为了深化高校选拔录取改革,有利于高校选拔综合素质高、有创新精神和潜质的人才,积极推进中学实施素质教育,今年起增加考生综合素质信息采集,考生必须填写《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信息表》,扫描后制作电子档案,在录取时提供给高校,使高校尽可能全面了解考生情况。
考生的纸质档案是指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以及参加当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所组建的考生档案。各区县(自治县)招办要按照《考务细则》和《关于认真作好普通高校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建档工作的通知》(渝招办〔2003〕38号)中档案管理的要求组建和管理考生的纸质档案。考生纸质档案由报名区县(自治县)招办组建密封后交考生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招办贴成绩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招办领取纸质档案于报到时交录取高校。各区县(自治县)招办应根据考生的录取通知书和市招办下发的录取库进行核对,无误后将密封好的纸质档案交给考生。高等学校应在新生报到时认真审查新生的纸质档案。没有提交纸质档案的考生,高校应查明原因,及时告知考生到区县(自治县)招办领取,否则造成影响由考生自己负责。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
五、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要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的主观信息表中。
对受过法律处罚或纪律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反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七、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检查。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由各区县(自治县)招委和卫生局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市招委、市卫生局联合制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执行。体检医院应是二级甲等(含)以上综合性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
八、体检医院应对考生体检做出相应的结论。非指定的医疗机构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九、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十、市招委确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对有疑义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十一、军事、武警院校招生体检及面试工作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检标准和市招办、重庆警备区政治部联合印发的实施办法执行。
十二、公安、司法院校的面试和体能测试工作按市招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印发的实施办法执行。
十三、考生凭区县(自治县)招办打印的《体检表》进行体检。体检收费标准,严格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规定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原则上应安排在3月底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区县(自治县)招办和卫生局安排。
体检结果由体检医院输入计算机后,区县(自治县)招办及时打印出《体检信息校对表》,交考生签字确认,体检信息上报后原则上不能改动。
十四、区县(自治县)招生委员会和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严肃体检工作纪律,要指定负责同志切实加强对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防止请人代检、不实体检等舞弊行为,确保体检工作质量。
招生计划及章程
十五、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备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方能在我市招生,其在渝招生计划需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8〕1号)和《重庆市招办关于网上报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的通知》(渝招办发〔2008〕16号)的要求编制。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招办确定的录取批次编制招生计划,如果要求跨批次安排计划必须报市招办同意。
十六、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高等学校应根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其内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在我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语种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对相关科目成绩的特殊要求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收费标准(学费、住宿费);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
招生章程必须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并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等学校通过本校网站和以其它有效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本校招生章程。高校应对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考 试
十七、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由市招委统一组织,区县(自治县)招委具体实施。各区县(自治县)招委要高度重视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力度,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切实做到平稳有序,万无一失。
十八、各区县(自治县)招办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保密室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机制和报告制度。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试题的绝对安全。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市招办,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凡出现失(泄)密事件,均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十九、考点原则上应设置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如果确实需要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之外设置考点的,必须报市招办审批。
二十、各区县(自治县)招委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按教育部和市招办的有关规定,加强考点的建设和管理。全市所有普通高考考场必须具备电子监控和听力系统,否则不能设置考点。
二十一、各区县(自治县)招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无线电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管理,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打击和严格防止使用现代通讯手段作弊,有效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
二十二、统考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分省命题)在考试结束前为绝密级,评分参考启用后为秘密级。
二十三、普通高考的语文、数学、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和职教高职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由市招办根据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统一组织命制;日语和俄语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所有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均由市招办委托国家保密局指定的印刷厂统一印制。
二十四、考试的具体要求和安排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细则》。为了加强对高考的督促检查工作,在高考期间,市招委将向各区县(自治县)派出督考和巡考组,深入考点指导检查了解高考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十五、考生的准考证由市招办采用加密的办法统一印制,由各区县(自治县)招办于考试前一天发给考生本人,考生持准考证参加考试。
二十六、已被保送或单招录取以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考生不再发准考证。
二十七、根据教育部规定,报考外语院校(系、科)的考生,除进行外语听力考试和笔试外,还须进行外语口试。外语口试时间安排在6月9日进行。各区县(自治县)招办应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严格管理,认真做好外语口试工作。
二十八、积极开展普通高中新课程高考综合改革,要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精心组织高考方案的调研论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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