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招生计划
1.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须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信息标准及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浙江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2.原则上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来源计划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如确有必要,可以将同一高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
3.高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
4.除按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统一考试录取的招生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未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二、报名
5.考试报名工作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浙教试院〔2007〕109号)执行。
三、考试
6.实行“3+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的高考科目设置。
文科类考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考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报考艺术、体育类的考生,须参加文科或理科类的文化考试。
7.语文、数学(分文、理卷)、英语三个科目继续由浙江省自主命题,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和日语、俄语等小语种试卷仍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命制。自主命题的各科考试性质均属全国统一考试。
8.考试于6月7日开始举行,具体时间按教育部发布的时间表执行。
9.语文、数学、外语各科满分为150分,综合科目满分为300分。文化总分的满分值为750分。
10.外语考试分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外语考试暂不进行听力测试。
11.报考文科类(含选考文科类的艺术、体育类)以及理科类中有外语面试要求专业的考生,英语听力和面试(口试)具体要求,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普通高校招生英语听力测试问题的通知》(浙教试院〔2006〕71号)规定执行。
12.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含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绝密级事项管理;全省高职单考单招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含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机密级事项管理;高校授权组织考试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含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并使用完毕前按秘密级事项管理。考试结束之后的评分参考为秘密级材料。
13.各设区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教育考试院,并同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4.考试管理工作按《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务管理规程》执行。
四、志愿填报
15.志愿填报工作由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组织。
提前批及艺术、体育、高职单考单招考生填报志愿时间为6月25日至6月26日上午,其他批次为6月26日至6月28日。普通高校自主选拔考生及艺术特长合格考生,须于5月15日到原报名点招生考试机构单独提前填报相应志愿。
16.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了解高校奖贷学金等有关助学规定,参考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学校、专业等志愿。凡填报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本、专科专业志愿的考生,应充分考虑经济承受能力。
17. 文理科第一至四批均设置平行志愿,各批视生源情况,再定是否进行征求志愿和降分征求志愿。
本科各批(一至三批)的平行志愿中均包含A、B、C 三所高校,高职高专(第四批)的平行志愿中包含A、B、C、D、E 五所高校,每所高校均设专业志愿6个和专业服从调剂志愿。
根据平行志愿录取情况,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专业,进行征求志愿。
对平行志愿和征求志愿投档和按规定降分录取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专业,视情进行降分征求志愿。
各批征求志愿均包含A、B、C 三所高校(降分征求志愿另再增设院校服从志愿),每所高校均设3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志愿。
提前批仍实行传统志愿,设第一志愿、第二志愿和参考志愿(四所高校)共六个高校志愿和高校服从志愿。
18.艺术(专业省统考批次)、体育类专业实行平行志愿。报考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凭艺术、体育术科成绩合格证明填报艺术、体育类专业志愿,同时可按参加文化课考试相对应的类别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其它院校专业,但不得兼报提前批志愿;录取时按先艺术、体育,后文科、理科志愿顺序投档。
19.考生应认真、慎重地填报志愿并履行个人志愿的承诺。
20.考生须仔细、真实、准确填写本人的志愿卡。志愿卡中填写的文字部分与机读识别标志相关内容必须一致,不一致时以机读识别标志为准。考生应对所填报的志愿负责,因考生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自负。
21.各志愿填报点要加强对考生填写志愿卡的技术指导。志愿填写完毕上交所在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后,不得改动。志愿信息采集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
22.实行网上填报志愿试点市,志愿填报工作按网报试点办法执行。
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23.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应届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按照《浙江省高级中学学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暂行办法》执行。往届毕业生由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真实的鉴定。鉴定内容须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4.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在考生电子档案中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六、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25.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26.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省卫生厅、省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制定相应的体检实施细则。
27.各级招生、卫生部门按体检实施细则统一组织体检工作。各县应成立体检组,设立体检站,负责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28.省、市建立中心体检组,负责对疑难问题的处理和复查。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29.高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七、招生章程
30.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31.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发布前须经本校主要领导审查,并经省教育考试院会省教育厅高教处、计财处审核同意。
高校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http://gaokao.chsi.cn); 4月15日前省教育考试院会省教育厅高教处、计财处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32.招生章程须真实、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在浙江省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投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学校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在招生章程中明确。民办高校、高职院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需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3.高校须在5月15日前,将招生章程中与考生填报志愿及录取直接相关的主要内容文本寄送省教育考试院,并告知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34.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校招生章程网址,供考生检索查询。
八、录取
35.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坚持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