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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08年高考考生照顾加分条件出台

日期:2008/11/13 不详
我省2008年高考考生照顾加分条件出台。

  文件规定:对连续在牧区工作15年以上,即1992年6月1号以前在牧区参加工作,至今仍在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当地、从小学到高中与当地少数民族子女接受同等教育条件的,由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民政部门证明考生家长工作年限,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考生在当地就学时间的,可以在调档分数线下照顾10分投档。

  对玉树、果洛州从初中一年级起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10年以上,现在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职工子女,可以给予20分的照顾。农牧民独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在调档分数线下给予10分的照顾,由学校审查录取。

  在向中央部门院校投档时,我省对少数民族考生都按增加20分的加分条件投档;在向各省属高校投档时,给六州少数民族考生按35分的加分条件投档,其余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按20分的加分条件投档。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并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省招办予以投档,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作者: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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