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美术高考 > 艺考政策

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日期:2008/11/13 不详
 为加强全省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规范省内外部分高校自行组织的艺术专业考试,统一管理省外高校在我省设点进行的专业考试,切实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名

  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本年度招生工作规定的报考条件,且具有一定艺术专长者均可报名。

二、计划编制

  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名单见附1)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非美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来源计划。除上述两类情况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各省属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含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须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三、招生简章

  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其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类型、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学校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年度招生范围及计划、录取规则、学费标准等。招生院校应在2008年1月20日前向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提供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同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文化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

  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考模式为“3+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

  1.“3”为统考科目,即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分值设定:语文160分,数学160分,外语120分,总分440分。其中艺术考生的数学科目100%计入总分。

  2.学业水平测试包括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七门。其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科目满分为100分,分为四个等级,用A、B、C、D表示;技术科目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视为D级)。

  艺术类考生如不兼报普通类,七门学业水平测试可均选择必修测试科目。其学业水平必修科目测试D级不得超过三门(技术科目测试不合格视为D级)。

  艺术类考生如兼报普通类,其学业水平测试的有关要求与普通类考生相同。

  3.综合素质评价分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六个方面。

  根据2008年高考方案规定,综合素质评价仅对所有应届毕业生进行。往届生和社会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给出评语。

  在综合素质评价中,其中“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必须合格;考生“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单项达到A级且其他三项均为合格的,高校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取;均为D级的,高校可以不录取。

五、专业考试

  2008年我省对音乐类和美术类专业,实行全省统一专业考试(以下简称“省统考”)。其他艺术专业由有关招生高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

  (一)省统考

  1.考试形式

  省统考采取全省统一命题、设点集中考试、统一阅卷(面试)评分的形式。

  2.考试科目

  (1)音乐类:

  ①基本乐科:视唱(面试)、练耳和基本乐理与音乐常识(笔试)三项均考,基本乐科满分为130分。

  ②主试科目:声乐或器乐,只需任选一项。如选考两项,则得分高的项目为主试科目,另一项自动降为加试科目。考试形式为面试,主试科目满分为260分。

  声乐或器乐考试时,要求考生在考前必须自报三首歌曲或两首乐曲,考试时由考生自选一首,计算机考试系统随机抽取另一首作为考试曲目。两首歌曲演唱时间总体不超过5分钟,两首乐曲演奏时间总体不超过8分钟。

  ③加试科目:声乐或器乐(要求加试科目必须与主试科目不同),考试形式为面试,满分为20分。

  基本乐科和主试科目必考,加试科目可由考生根据自身情况选考。专业总成绩满分为410分。

  (2)美术类:

  ①素描:4开画纸,半身人像(含手)默写,提供相关照片。

  ②色彩:4开画纸,静物默写。

  素描和色彩科目必考,满分各为150分,专业总成绩满分为300分。

  (二)校考

  1.省内高校的校考

  省内有关高校招收的非省统考专业,其专业考试由招生高校自行组织。

  南京艺术学院的绘画(不含书法)、艺术设计、雕塑、动画、数字媒体艺术、广告学、工业设计、服装设计与工程(服装设计)、摄影、戏剧影视美术设计、艺术教育(音乐教育)和公共事业管理(音乐艺术管理)等12个专业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拟报考考生须参加省统考,其他专业仍由该院组织校考。

  2.省外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

  (1)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8所院校(名单见附1)的专业考试由院校组织校考,同时告知考生可不需参加我省组织的音乐类或美术类专业省统考,如院校要求考生还须参加省统考并统考成绩合格的,考生须按照院校的要求办理。

  (2)除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8所院校外的其他普通高校按艺术类招生的本科(不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本科,下同)专业如与我省统考专业相同,建议使用我省的省统考成绩。如使用我省的省统考成绩,必须向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并在本校的招生简章中说明。如招生高校确需校考,须在2008年1月20日前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根据教育部2008年艺术类专业招生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通知》(教高〔1998〕8号)精神,凡有音乐学专业(音乐教育)、绘画专业(中国画、油画、版画、壁画)、美术学专业(美术教育)、艺术设计专业在我省招生的高校,除校考外,同时要向考生说明必须参加我省组织的音乐类或美术类的专业省统考,且省统考成绩合格者(合格线将在发布考生的省统考成绩前划定并公布)方能按招生高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上述专业以外的其他艺术类专业,考生可不参加我省组织的音乐类或美术类专业省统考,且不受省统考合格线的限制。

  (3)除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8所院校可跨省设点组织校考,其他本科院校原则上只在本校所在地设点组织校考,有特殊情况确需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的,须在2008年1月10日前向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我省设点校考。省外高校在我省设立考点及考试管理等工作,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印发的《2008省外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在江苏省设点考试工作管理办法》(苏教考招[2007]49号)规定执行,设点专业校考的时间和地点由有关招生高校与设点单位商定,并以《招生简章》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4)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如与我省艺术类统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必须使用我省的省统考成绩录取。如招收我省省统考未涉及的其他专业,需要校考的,必须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方可对我省考生进行专业考试,否则其专业考试成绩我省一律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高校负责处理。

  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原则上只能在本校所在地组织省统考未涉及专业的专业校考。

  3.专业校考合格考生的确定

  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实行专业校考的招生高校必须严格坚持专业选拔标准。

  (1)省外普通高校确定各专业考试合格人数不应超过本校该专业招生计划数的4倍;省内自行组织校考的高校,除时装表演专业方向的合格考生人数可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4倍以内外,其余各专业的合格考生人数均须严格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3倍以内。

  (2)有关招生高校校考的合格考生成绩册必须于2008年4月15日前,按附2要求报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我省教育考试院将按照各高校的招生计划数及规定的比例进行审核,如招生高校确定的专业合格人数超过规定的标准,对超出部分的低分考生,我省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有关招生高校负责处理。届时,经审核通过的合格考生名单将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网(http://www.jseea.cn)上予以公布。专业考试合格证书由招生高校及时寄(送)考生本人。

  (三)专业考试违规考生的处理办法

  1.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是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组成部分,对在省统考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处理,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2.对在校考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有关考点单位和招生高校应及时按附3要求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我省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取消其当年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六、划线办法

  使用省专业统考成绩录取的高校,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将根据各批次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分别确定文化和专业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8所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的文化和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在录取前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其他省内外校考的高校,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将根据各批次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确定省录取最低文化控制分数线。

  艺术提前公办(本科)、艺术提前民办及独立学院(本科)批次的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和填报志愿资格线,将于考生填报高考志愿前向社会公布。

  艺术类高职(专科)批次的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将于第二阶段考生志愿填报后向社会公布。

七、录取批次设置

  我省艺术类专业按专业考试方式的不同, 继续设置有传统院校志愿、平行院校志愿和征求院校志愿三种,录取批次设置为三大批次8小批。

  1.艺术提前公办(本科)批次,下设三小批。

  第1批:为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清华大学等8所院校、“211工程”院校及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非美术类校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实行传统院校志愿设置。

  第2批:为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省内外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

  第3
相关艺考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