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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音乐类专业统考实施细则

日期:2008/11/13 不详
 2008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音乐学、音乐表演(声乐、器乐)专业(统称音乐类专业)的专业统考不再分专业单独组织,均纳入全省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为确保专业考试的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2008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音乐类专业统考实施细则》。

一、统考的院校专业

    纳入全省组织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的本省有关普通高校音乐类专业(含高职、民办高校的音乐类专业)及认可我省专业考试成绩的省外院校音乐类专业。

    二、报考简章

  《2008年浙江省普通高校音乐类专业统考报考简章》由我院统一编印,由各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考试中心、考试院)(以下简称“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学校负责公布,并在浙江教育考试网(网址:www.zjzs.net)上发布。内容包括有关招生、报名规定、专业考试时间、考试内容及注意事项等。

    三、考试科目及内容

(一)考试科目

  视唱听音、声乐、器乐(钢琴或具有较高演奏水平的其它乐器)三门。
 
(二)考试内容

1.视唱听音:分A、B两门,A为听音(模唱)、B为视唱(抽题视唱)。

2.声乐:自选独唱歌曲1首,总时间不超过3分钟,考生自备乐谱,由考点统一代为伴奏(每组考生在考前半小时进行合伴奏一次)。

3.器乐:钢琴或其它乐器,演奏自选练习曲、乐曲各一首,时间不超过5分钟。

四、考试报名和考试

 (一)专业考试报名

1.考生于2008年1月3日—5日在当地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办理文化考试报名手续后,直接凭报名点签发的《2008年浙江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报考证》,续办音乐类专业考试报名手续,按规定缴纳报考费后领取专业考试《准考证》;市、县(市、区)报名点在专业考试报名时须按考生选考乐器的名称,在《考生登记表》专业考试科目器乐栏下的空格内输入与该乐器相应的代码。

2.专业考试报名后,各设区市招生考试机构汇总所属县(市、区)音乐类考生报名信息,于规定时间将本市报考音乐类专业考生信息库报送我院信息技术处。

3.准考证号采用8位数编排,第一位为8、第二、三位为市、县(市、区)号,后几位为考生序号。

(二)专业考试

1. 省音乐类专业统考于2008年3月6日—13日进行。考点与各市考生的具体考试时间及批次安排,于2008年2月28日在浙江教育考试网和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同时公布,考生可自行查询。

2.参加专业考试的考生持身份证和专业考试准考证,在规定考试日的前一天到考点报到,并了解考试编组情况及候考检录时间。

3.每位考生在考前半小时,由检录员以组为单位检录后带入伴奏室进行声乐合伴奏一次,逾期不补。每组考生以组为单位随机参加各科目考试,器乐科目考试,除钢琴外其它乐器考生自备。

五、考试组织

(一)普通高校音乐类专业统考按考试科目分组进行。按视唱听音、声乐、器乐(分钢琴和非钢琴乐器)等科目分别组织考评组若干个。各考评组由组长、考评员和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相对应科目的考评工作。另设计算机组、考务后勤组(含保管组),负责考生的有关信息、成绩处理和考务工作。

(二)各科目考评人员由专业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教研室主任以上职务,当年无直系亲属报考普通高校音乐类专业的教师担任。招生院校在2008年1月15日前推荐上报我院。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领导小组从各校推荐人员中选聘考评人员,视情况可适当选聘其他专家参加考评。

    所有参加考评的工作人员须在考试前一天中午12时前到考点集中,并于下午2时30分参加考前准备会和考前培训。考试期间做到不外出、不会客。

(三)考点考务工作要求

1.做好每一批次考生的报到登记、接待工作及有关表格、材料的交接保管工作。

2.做好各项考前准备工作。按市编排考生的考试组别及场次,并在考点及时公布考试编组情况、各组候考检录时间等考试组织安排信息。

3.按规定做好试题、录音磁带的发放回收工作。考务组长于每场考试前10分钟向
科目考评组组长发放试题(限视唱听音考评组)、录音磁带,并在考试结束后及时收回交保管组;同时负责每场考试中各组考生考试科目有序轮换的协调安排。

4. 负责《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单》的寄发。

(四)考评组长、考评员职责

1.各科目考评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各科目组长须在考试开始前组织本科目考评员,认真学习评分标准及细则、考评人员守则,统一并把握好同一科目的评分尺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宽严适度,不错评不漏评。

2. 指导考生执行的科目考试指令由考评组长按科目考试要求发布。考评员须遵守《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音乐类专业统考评分教师守则》,独立评分,做到不商讨、不顾盼;并严格按规定操作程序,在将考生考试成绩按考生的考试号准确无误地记录在评分表相对应的空格内的同时,准确地揿打分键将成绩输入计算机。
考试过程中专业技术问题由组长负责解决;考场出现特殊情况,组长要及时笔录并在同一时间提交考试领导小组处理。

3.每场(组)考试结束后,由组长负责收齐本场次评分表,检查本组考评员在评分表上有无漏签名、漏评、成绩涂改等情况,及时纠正发现的相关问题;如评分表上出现成绩改动处,须由考评员本人和组长共同签名方有效。评分表检查无误后应及时装袋密封,并在封面上注明X批X场X组,经组长签名后交本科目组工作人员。

(五)考评组工作人员职责

1.遵守《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音乐类专业统考工作(监考)人员守则》,参加考务组长组织的考前培训。

2.每场考试开始前15分钟到考务组领取本场次本科目考试的《考生登记表》、“考生准考证号登记表”、“考生考试号签发单”及“考试评分表”。

3.对本科目考生进行考前检录;在考生进入考场前仔细核对《准考证》、《考生登记表》、身份证上的照片与考生是否相符,核实无误后在“考生准考证号登记表”上按序号依次准确登记该考生的准考证号,并签发与“准考证号登记表”上相同序号的考生“考试号”,提供给本科目考评组长。

4.在本场(组)考生考试完毕后,及时将本场(组)的“考生准考证号登记表”装袋密封,同时在封面上写明X批X场X组并签名,然后连同本场(组)已密封的“考试评分表”一起再装入中信封密封,再在封面上写明X批X场X组并签名。在考生转入下一科目考试前,将本场(组)《考生登记表》随意打乱装袋转送下一个科目考评组。

5.考试结束后,及时将本科目考评组的《考生登记表》如数送交考务组长;将已装袋密封的“考生准考证号登记表”、“考试评分表”和“考生考试号签发单存根”送交保管组转送计算机组。

(六)计算机组工作职责

1.妥善保管好“考生准考证号登记表”、“考试评分表”和“考生考试号签发单存根”。未经我院同意任何人不得抽调、查询“考试评分表”。

2.准确完成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的合成、专业划线数据的统计,省普通高校音乐类专业《全省统一排序成绩表》、《市统一排序成绩表》的编制;在2008年4月上旬前将考生成绩信息返回各设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并按设区市打印《考生专业考试成绩通知单》一份送考点。
   
六、加强领导

   普通高校招生音乐类专业统考工作在省考试院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全省建立普通高校音乐专业考试专家组,负责研讨、论证全省普通高校音乐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

  所有参加招生考试工作的人员都要认真执行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如发现绚私舞弊、违反招生纪律的行为,将追究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音乐类专业统考考场规则

   (1)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区、考场,不得携带手机、BP机和随身听等与考试无关物品,不准其他人员陪同进入考区和考场(伴奏人员由考务组统一安排)。

   (2)考生进入考区、考场后,听从工作人员和主考教师的安排,主动与工作人员配合做好验证、登记等工作。

   (3)考生在考区等候时,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喧哗、不准随便走动、不准吸烟。

   (4)某一科目考试结束考生迟到不准补考,但允许参加尚未开考的科目考试。考试结束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周围逗留、交谈。

   (5)考生在各考评组组长指导下按考试指令进行考试,不准提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问题,不准暗示或说明考生本人的姓名、准考证号等考生信息。

   (6)考生进入考区不准找考评教师,不得递条或暗示考评教师。

   (7)考生考试时,一律背谱演奏、演唱,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演奏或演唱等考试内容,不准反复要求重演,不准要求加试。

   (8)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喧哗,保持考场安静,不准冒名顶替。

   (9)每组考生考试科目轮换随机进行,不得随意更换。

  (10)对违反考场规则者,按国家招生考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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