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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8/11/13 不详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后方基地教育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将2008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

(一)具有上海市户籍的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报考者;

(二)具有上海市户籍的非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

二、非本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

(一)持有效期一年(含一年)以上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子女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且报名时该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

(二)持有上海市蓝印户口的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三)本市寄宿制高中计划内招收的外省市户籍生源应届和2007届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寄宿制高中学校名单详见附件1);

(四)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中专、中职、技校,以下简称“三校”)计划内招收的外省市户籍生源应届毕业生(符合条件的本市“三校”名单详见附件2);

(五)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上海支内、支边、支疆职工或知青,且考生是在沪借读的应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六)考生父母双方长期在沪工作,父母工作单位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为政策照顾范围,且考生是在沪借读的应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七)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上海市户籍,且考生是在沪借读的应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八)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从上海派入无锡华东疗养院工作的职工,且考生属华东疗养院无锡市集体户口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九)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等部门认定的市外在沪工作人员,且考生是在沪借读的应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十)梅山、大屯、鲁矿等上海三线单位职工子女且符合报考条件的;

(十一)在沪定居并持有上海市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

(十二)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人员,且考生为外省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十三)其他有特殊情况考生。

  2008年本市户籍和外省市户籍考生在沪报考上海市普通高校要求一览表附后(见附件3)。

三、下列人员不属报考对象

(一)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二)高中阶段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三)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四、外省市生源考生户口处理规定

  根据市公安局《关于妥善处理被本市普通高校录取的在沪借考的外地生源学生的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沪公治通〔2007〕85号),2008年,除本市寄宿制高中录取的不迁户口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以外,在沪借考的外省市生源考生被本市普通高校录取后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学业结束后按非上海生源户口处理规定处理。

五、实施办法的制定

  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制订《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实施办法》、《2008年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和《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招生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户籍、学籍双认定以及其他行之有效的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办法。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认真做好在本区(县)确认的个别报名考生的高考资格审定工作,考生所在学校认真做好应届高中毕业生的高考资格审定工作。

  希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做好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报名工作。

附件:
1. 2008年有外省市户籍生源高中毕业生(可参加本市高考)的本市寄宿制高中学校名单      

2. 2008年有外省市户籍生源毕业生(可参加本市高考)的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名单     

3. 2008年本市户籍和外省市户籍考生在沪报考上海市普通高校要求一览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2008年有外省市户籍生源高中毕业生(可参加本市高考)的

本市寄宿制高中学校名单

序号

学校名称

序号

学校名称

1

大同中学

21

行知中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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