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7〕9号)及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08年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考院高招〔2007〕3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的管理,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专业考试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确保2008年全市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上海市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与协调音乐类专业市统考工作。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负责音乐类专业统考的考试、考务组织与管理,协调并处理考试和考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考务办公室和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评分小组。考务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市统考考务组织与管理,负责接待考生的来信、来访。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评分小组由市教育考试院依据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组建。
市统考院校和专业
同济大学 音乐表演(声乐、钢琴、管弦)
华东师范大学 音乐学(音乐教育方向)、音乐表演
上海师范大学 音乐学(音乐教育方向)、音乐表演
上外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音乐学(音乐教育方向)
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 音乐表演艺术(声乐演唱、钢琴演奏)、乐器维护服务(钢琴调律)
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 音乐表演(流行音乐演唱、表教合一)
上海市统考涉及到的外省市院校音乐类专业
三、音乐类专业市统考的科目、地点、时间、合格线的确定
1、市统考科目:
2008年音乐类专业统考科目为:声乐演唱、乐器演奏(键盘乐器、管弦乐、民族器乐)、乐理、视唱练耳四门。各科成绩满分各为100分,四科总分满分为400分。
2、市统考地点为:汾阳路20号上海音乐学院内。(参加市统考报名信息确认地点:上海音乐学院,时间:
3、市统考时间:
4、市教育考试院根据专业考试四门总成绩和单科成绩要求,确定市音乐类专业统考合格线,于
四、考试内容和要求
1、声乐演唱
(1)考试目的:通过考生的歌曲演唱,测定考生的嗓音条件、音准、节奏及音乐表现等。
(2)考试要求:考生自备歌曲三首,内容包括中外民歌、艺术歌曲、创作歌曲、歌剧咏叹调等(通俗唱法除外)。考试时由考生本人自选一首,考官抽选一首,共演唱两首。演唱时间不超过6分钟。
(3)评分标准:考官通过对考生的演唱技巧(40%)、音准节奏(20%)、语言风格(20%)、台风表现(20%),给予综合评分,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考生不能携带录音伴奏带进行考试。每个声乐考场备有钢琴伴奏教师,考生如需伴奏教师伴奏,需提供伴奏谱;考生亦可带伴奏人员。
2、乐器演奏
(1)考试目的:通过考生的乐器演奏,选拔区分考生的演奏水平和音乐表现能力。
(2)考试要求:
① 键盘乐器(钢琴、双排键电子琴、手风琴)——练习曲一首;自备乐曲两首,抽考其中一首,每位考生演奏不超过12分钟(背谱演奏);视奏(当场发谱)。
② 管弦乐器——一套音阶、琶音(弦乐加奏双音音阶);练习曲一首;自备乐曲两首,抽考其中一首,每位考生演奏不超过12分钟(背谱演奏);视奏(当场发谱)。
③ 民族乐器——自备乐曲三首,抽考其中两首,每位考生演奏不超过12分钟(背谱演奏);视奏(当场发谱)。
(3)评分标准:考官通过对考生的音乐风格把握及乐曲的完整性(70%),技术把握的准确性(20%)、视奏的节奏准确及流畅性(10%),给予综合评分,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3、乐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