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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上海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

日期:2008/11/13 不详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7〕9号)精神,结合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执行。

一、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和专业考试组织

1、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

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非美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来源计划。除上述两类情况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各省属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含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须编制来源计划。根据艺术类专业特点,可分文科、理科、文理综合编制来源计划。录取时可按文科、理科分别投档录取,或按文理兼招。文理兼招的艺术类招生院校必须在其艺术类招生简章中明确说明艺术类文科、理科的录取原则。编制来源计划的时间及工作要求应按照教育部有关来源计划编制办法执行。

2、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其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类型、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学校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年度招生范围及计划、录取规则、学费标准等。招生院校艺术类招生专业的确定,须严格按照教育部专业设置的有关要求执行,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考生。招生院校应在2008年1月20日前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提供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纸质版和电子版)。

3、专业考试形式

艺术类专业的招生考试分为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两部分。

上海市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分为上海市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市统考)和招生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两种形式。考生所报艺术类专业属市统考涉及的,考生须参加市统考。

市统考涉及到的艺术类招生专业,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及民办高校、独立学院艺术类本科专业均应直接使用市统考成绩,学校不再组织校考;其他本科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直接使用市统考成绩,也可在市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校考。

对在沪招生的独立设置艺术院校中市统考涉及的艺术类本科专业,若院校在专业招生上确有特殊要求,可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报考这些专业的考生可不参加相应类别的市统考而直接参加由招生院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对在沪招生的独立设置艺术院校中市统考涉及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若院校在专业招生上确有特殊要求,可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招生院校可在市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再组织学校专业加试。

经批准由招生院校组织的校考,须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履行报批及备案手续,公布校考地点,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对市统考未涉及的专业,由各招生院校组织校考。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招生院校须于2008年1月10日前将校考专业考试实施方案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备案。

3、市统考的类别及考试科目本市艺术类市统考包括美术类、音乐类、表演类、编导类四个类别的考试。

(1)美术类专业考试科目:素描、色彩、速写三门(每门满分150分)。

(2)音乐类专业考试科目:器乐、声乐、乐理、视唱练耳四门(每门满分100分)。

(3)表演类专业考试科目:声乐、台词、形体、表演四门(表演满分200分,其他每门满分100分)。

(4)编导类专业考试科目:艺术常识、命题创作、影视剧评论写作三门(每门满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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