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2008年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艺术术科考试大纲
日期:2008/11/13 不详
广东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音乐术科考试大纲
一、考试性质和目的
普通高等学校音乐术科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音乐术科统考)是由合格的高中(中专)毕业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普通高校根据考生的术科和文化成绩,按已确定的招生计划,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因此,本考试应具有必要的区分度,较高的信度和效度。
通过考试检测考生是否掌握了一定的音乐理论基础;是否具有良好的音乐听觉能力、识谱能力;是否具备良好的嗓音条件或器乐演奏的生理条件,并有一定的演唱或演奏能力及表现能力;选拔出具有音乐专业学习潜能、毕业后能从事音乐教育等工作的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合格新生。
二、考试项目
音乐术科统考总分满分100分。
考试项目包括:
1. 必考项(占30%):视唱练耳和乐理
2. 主考项(占55%):声乐、钢琴或器乐
3. 副考项(占10%):钢琴或声乐
4. 加试项(占5%): 器乐、钢琴或舞蹈
② 当主考项是声乐时,副考项应是钢琴。
③ 当主考项是钢琴时,副考项应是声乐。
④ 当主考项是器乐时,副考项应是声乐。
⑤ 加试项限选一科,且不能与主考项和副考项重复。
⑥ 以一种乐器为主考项的考生可选择另一种类乐器作为加试项。(乐器按“吹”、“拉”、“弹”、“打”分类)
三、考试成绩计算办法
必考项、主考项、副考项、加试项均按照满分100分进行评分,考生音乐术科统考的总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总分 = 视唱练耳得分×20% + 乐理得分×10%+主考项得分×55% + 副考项得分×10% +加试项得分×5%(注:加试项得分在40分以下的,不计入总分)
四、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音乐术科统考具体要求见各项目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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