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部署200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教育部要求各地要全面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阳光工程是高校招生工作的基本制度。各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和高等学校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工作规定和“六公开”、“六不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完善招生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及时、准确地向考生公开、公示或提供查询有关录取政策、录取状态、录取结果等信息。各省级招办须在招生信息网络平台上公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享受政策性鼓励加分或照顾加分录取的考生名单,及高等学校录取的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名单。各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应严格规范招生行为,按照“集体议事,民主决策”的原则处理解决录取中的重大问题。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行为,要按照招生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予以严肃查处。
教育部要求各地要切实做好网上录取各项安全保障和数据准备。要认真执行招生计划和录取标准。各地、各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报经我部汇总备案并分送各省(区、市)的2007年招生来源计划。严禁省级招办为争取调整计划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为保证计划调整工作顺利进行,各省级招办应在批次录取开始前,向有关高等学校及时提供生源统计情况。同时要完善录取信息确认工作。各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要加大信息公开宣传工作和数据技术保障工作力度,确保所有被录取考生都可以在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网络平台上查到录取结果。
教育部要求各地要加大对违规录取及中介招生诈骗的查处力度。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特别是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检查。严禁高等学校避开省级招办擅自违规录取考生。严禁高等学校组织在校学生(学员)、雇用社会人员、委托中学教师或中介机构组织生源和介入招生录取工作。严禁高等学校通过虚假欺骗性宣传、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违规承诺吸引或欺骗考生入学。严禁高等学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或名义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查处,对有关负责人将进行责任追究,触犯法律的,将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违规学校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的处理。2007年起实行严格的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对违反规定录取的考生将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教育部要求各省级招办要建立和完善高考网络有害信息监察制度,一经发现涉嫌招生录取诈骗行为的信息,凡涉及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的,必须立即核查,并通报省级公安机关网监部门予以处理;涉及非本行政区域内的,立即报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各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各类招生诈骗活动,妥善处理因诈骗事件可能引发的事端。
今年教育部特别要求各省级招办要因地制宜,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志愿填报和投档模式,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考生志愿满足率,增加非第一志愿高分考生录取机会;要与高等学校加强沟通,不断完善地方各级招生信访服务机构和高等学校组成的信访服务网络,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应成立省级招生监察(仲裁)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考生、高等学校和本地招生部门在录取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保障有关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要认真核实考生填写的邮编和地址,确保高考录取通知书及时、准确、直接寄至已录取考生本人。各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残疾等困难群体考生的关心和服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同时,要认真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教育师范生招生工作。
教育部今年还特别要求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加强与当地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树立和巩固招生部门在招生宣传中的权威性,把握招生部门在招生宣传中的主动权;要根据录取工作的进程和特点,把握最佳时机,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挥舆论的正面导向作用,把招生录取政策、规则、进度安排、执行结果等内容宣传到每一位考生;要继续加大对国家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2007年录取的学生顺利入学。各省级招办应结合有关方面查处的非法招生中介诈骗典型案例,对考生及家长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增强考生对违规录取和各类招生诈骗行为的识别能力,并向考生和社会公布举报涉嫌招生诈骗行为的途径,避免考生上当受骗,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各省级招办要密切关注各类媒体,尤其是本行政区域主要媒体的报道,对严重影响和危害招生录取工作的不实报道,要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及早控制,并尽早通过权威媒体阐明客观事实,以正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