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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考政策解读系列(十二):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

日期:2008/11/13 不详
 高考后全省统一印发的《2007年黑龙江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简称《招生计划》),是今年全国各类高校在我省分批次、分专业招生计划,各院校都须据此招生录取。

   《招生计划》中所列各批次省内外招生院校都是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所列分专业计划招生数也是经教育部核准后分送到我省的,《招生计划》之外的院校一律不得在我省招生。

   《招生计划》中在各批次各院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下面“注”有收费标准及有关说明,同时还附有《考生必读》、《前2年各招生院校录取分数线》、《体检标准》等内容,考生及家长在填报志愿时均应认真阅读,综合参考。

    各批次院校录取后的剩余招生计划,将在每批次录取结束时通过“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对外公布。

    招生章程自2002年开始实行,具有很强的法律规范性,对考生和高校都具有较好的保护和约束作用。其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所有招生院校都须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并已通过本校网站等对外公布。考生在填报志愿院校前,须登陆所报院校网站查阅招生章程,做到心中有数,以免影响录取。尤其对其中的“录取规则”应予认真阅读理解。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专或高职学校等)、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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