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一、报名
1.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年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
二、计划编制
3.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本科
4.编制招生来源计划的时间及工作要求应参照艺术类专业考试后生源分布情况,按照
三、招生简章
5.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其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类型、专业
四、考试
6.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应为本地区考生单独组织或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组织美术类专业省统考,考试科目为色彩、素描和速写。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应组织其他艺术类专业的省统考。省统考的办法由省级招办根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8.省统考应于2月15日前完成并于2月底前将省统考成绩及成绩分布情况告知考生本人,同时向合格考生发放合格证书并公示合格考生名单。
9.凡生源所在地省统考涉及到的专业,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
10.校考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招生院校下设的二级学院(系)不得自行设点组织校考。独立设置的
11.校考应在省级招办公示省统考合格考生名单后进行,并于3月底前结束。校考合格标准由招生院校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和要求自行确定。招生院校负责公示考生校考成绩,发放本校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发放数量不应超过本校相应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的4倍。招生院校须于4月15日前将校考合格考生名单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12.艺术类专业考试应按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有关考务规定执行。专业考试试题须通过组织命题专家组或建立题库等形式命制,试题的命制、试卷的印刷和保管须按照有关保密工作规定执行。
13.评卷工作要做到公正、准确,笔试科目须有2人以上独立阅评并
14.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本省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文化课考试)。
五、填报志愿
15.获得省统考合格证(若院校在省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再行组织校考,则考生须在获得省统考合格证的
16.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外的其他批次院校的非艺术类专业。
六、录取
17.高校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考生须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书。
18.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分数线和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并须在本校网站上公布,录取前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专科专业及其他高校所有艺术类专业拟录取的考生,其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划定的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
19. 各省级招办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应低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第二批次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艺术类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一般不应低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高职(专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
20.艺术类本科专业安排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21.对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生源所在省级招办须于6月30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且经备案的全部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告知考生第一志愿报考院校。第一志愿招生院校须将全部合格考生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简章中确定的录取规则排序顺序录取,并于7月8日前将拟录取结果报有关省级招办。
22.对编制艺术类招生来源计划的招生院校,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可按照相关工作规程向招生院校投档,投档比例由省级招办商有关招生院校确定。招生院校必须在各省级招办投放的考生
23.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招生院校不得拒录符合本校录取要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七、其他
24.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是
25.对在校考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有关招生院校须将其违规情况书面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由省级招办取消其当年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其
26.对校考组织过程中违反规定或因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招生院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组织专业考试的资格,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27.本办法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