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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外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在江苏省设点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日期:2008/11/13 不详

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省外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在江苏省设点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招生办公室、各考点单位、各有关高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省外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在我省设点考试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6〕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省外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在江苏省设点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省外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在江苏省设点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外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在我省设点考试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普通高校艺术类年度招生工作文件规定音乐类和美术类专业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其它非全省统考的艺术专业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

第三条  省外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在我省设点考试工作实行由省教育考试院、有关市招生办公室统一管理,考点单位具体承办的办法。

第四条  我省共设8个考点单位(见附1),只接受教育部规定有资格举行艺术专业“校考”的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的设点考试。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对省外院校在我省设点考试的资格审核。

第六条  考点单位所在市招生办公室应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政策和办法,负责对本地区的考点单位及承接的专业考试实施直接管理,并指导、检查和督促考点单位的考务工作。

(一)有关市招生办公室要成立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设点考试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市招办主任(或副主任)、考点单位负责人担任。负责指导监督考点单位的考试组织工作,协同设点考试院校查处考试违纪舞弊事件。

(二)考试期间,省教育考试院、有关市招生办公室将派巡视员,对考点单位的考试组织和考风考纪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考点单位应积极配合设点考试院校做好各项考试工作,具体承担专业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

(一)各考点单位要成立专业考试工作小组,由考点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考点单位工作人员和设点考试院校代表组成,负责本考点考试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为明确责任,各设点考试院校须在考试前与考点单位签订协议。

(三)考点单位负责设点考试院校在本考点有关考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备,做好设点考试院校和考生所需的信息、政策咨询和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

(四)采用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考生报名、打印准考证、考场编排、设点考试院校的考生信息下载等工作均通过该系统完成。

(五)要强化考风考纪建设和试卷保密工作,加强对监考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培训。专业教师不得参与监考工作,坚决制止违纪舞弊现象,杜绝集体舞弊事件发生。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省外院校在我省设点考试的主要工作流程。

(一)拟在我省设点考试的省外院校须向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经院校所在省教育厅计划管理部门签章的设点申请书暨计划确认书(见附2)和招生简章,通过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于招生当年1月10日前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审核通过的院校将在江苏招生网(www.jszs.net)上向社会公布,设点考试院校和考点单位应及时上网查阅相关信息。

(二)设点考试院校与考点单位签订协议,服从考点单位所在省辖市的招生办公室和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考试领导小组管理。协议内容必须包含试卷保密与考风考纪等方面的内容。具体事宜由设点考试院校与考点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考点单位所在市招生办公室各一份。

(三)审核通过的院校只能在一个考点单位设点考试(特殊情况须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并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各项考试工作准备;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通过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提供报考考生有关报名信息,相关考点单位配合设点考试院校做好报名、考试等考务工作。

(四)设点考试院校专业考试应在招生当年1月中旬开始,3月20日前结束。

(五)设点考试院校未在我院指定的考点单位,而在省内其它单位设点进行的专业考试,我省一律不承认其考试成绩。

(六)如招生院校在我省设点考试,我省艺术类考生只能在我省指定的考点单位参加相关招生院校的专业考试,不得在院校所在地或其他省(市、区)参加院校的专业考试,否则其专业考试成绩我省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第九条  未在我省设点考试的省外院校专业考试的有关要求。

(一)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除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及经教育部批准参照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招生的清华大学等5所院校(见附3)可跨省设点组织校考外,未经我省批准在我省设点考试的其余本科院校原则上只在本校所在地设点组织校考。

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如招收我省省统考未涉及的特殊专业,需要校考的,必须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且只能在本校所在地设点对我省考生组织校考。

(二)招生院校须通过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于招生当年1月20日前将专业考试信息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并提供招生简章。

(三)通过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的招生院校,我院将在江苏招生网(www.jszs.net)上向社会公布,请有关招生院校及时上网查阅相关信息。

(四)凡未经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擅自对我省艺术类考生进行专业考试的招生院校,其专业考试成绩我省一律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第四章  专业考试成绩认定

第十条  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5所院校的专业考试成绩由院校自行评定,同时告知考生可不需参加我省组织的音乐类或美术类专业省统考,如院校要求考生还须参加省统考并统考成绩合格的,按照院校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省外院校按艺术类招生的本科专业如与我省统考专业相同,建议使用我省的专业统考成绩。如招生院校确需校考的,须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通知》(教高〔1998〕8号)文件精神,凡有音乐学专业(音乐教育)、绘画专业(中国画、油画、版画、壁画)、美术学专业(美术教育)、艺术设计专业在我省招生的高校,院校如自行组织校考,必须同时向考生说明,考生还须参加我省3月份组织的音乐类或美术类专业省统考,且省统考成绩合格者(合格线将在填报高考志愿前划定并公布)方能按招生高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上述专业以外的其它艺术类专业,考生可不参加我省组织的音乐类或美术类专业省统考,且不受省统考成绩合格线限制。

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校考的招生院校,确定专业考试合格人数一般不超过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数的4倍。如招生院校确定的专业合格人数超过教育部规定的标准,对超出部分的考生,我省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有关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第十二条  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如与我省艺术类统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必须使用我省省统考成绩。如招收我省非统考专业的特殊专业,需要自行组织专业考试的,必须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方可对我省考生进行专业考试,否则其专业考试成绩我省一律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高校负责处理。


  第五章  报送考生信息

第十三条  省外院校在我省设点考试的考点单位要按照《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江苏省考生报名数据库结构》(见附4)要求,采集在本考点考试的考生报名信息,并于当年3月30日前报至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设点考试院校提供的无报名信息的合格考生名单,我省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  招生院校于当年4月15日前,按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和《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江苏省合格考生成绩数据库结构》(见附5)的要求,将专业考试合格考生相关信息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未经我省教育考试院备案的专业合格考生,在艺术类专业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将不予投档。


  第六章  违纪与处理

第十五条  在专业考试中违纪舞弊的工作人员,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严肃处理。违反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各考点单位和招生考试院校应及时通过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上报专业考试违规考生信息(见附6)。按教育部文件规定,将取消违规考生当年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其电子档案。


  第七章  收费和宣传

第十七条  根据原江苏省教委、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校等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教财[2000]23)规定,在我省设点考试院校的考试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生不超过20元,考试费每科不超过60元。
 
核通过的招生院校专业考试信息,以便于考生按照院校的有关要求参加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院校可在江苏招生网上下载相关信息和表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有关市招生办公室、考点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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