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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07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有关规定

日期:2008/11/13 不详
 艺术类院校(专业)录取工作在省招考委领导下,由省招考办组织实施。录取原则和办法由招生学校制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解释和处理,省招考办实行监督。
  31所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艺术类本科专业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并须在录取前报我省招考办备案。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艺术类专科专业及其他高校所有艺术类专业拟录取的考生,其文化成绩必须达到我省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对于未包含在统考专业范围内的艺术专业招生,招生学校如因生源不足承认其他院校专业考试成绩的,须在招生章程中注明,并在录取时出具考生的本人申请及其他院校的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证,否则不予录取。
  对于未在辽宁省作分省招生计划的院校,我省将按招生院校确定的拟录取名单进行投档;对在我省作分省招生计划的学校,我办根据考生志愿顺序将报考该校的合格考生档案全部提供给学校,由学校按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原则和办法进行录取。
  自行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的高等院校务于2007年4月15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考生相关信息通过电子信箱LNZSKS_PZ@LNZSKS.com报辽宁省招考办。2007年6月28日前辽宁省招考办将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成绩、艺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考生成绩和文化课控制分数线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使用我省统考成绩的考生每批次第一志愿报考院校,同时将相关文本通过特快专递寄送给相关院校,请注意查收并及时下载。为防止遗漏和丢失,各院校务于2007年7月8日前将拟录取结果、录取原则以特快专递形式告知我省招生考试办公室。(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33号、邮编:110031、联系电话:024-86981019联系人:崔传舒)。我办根据院校提供的录取名单按教育部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网上录取的相关手续。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而产生的遗留问题,由责任者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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