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2008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08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招生办(考试中心、考试院),有关高校:
为做好2008年我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院制定了《2008年浙江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见附件一)。
现将《2008年浙江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切实加强对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要进一步落实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好报名、考试、志愿填报、录取等环节工作,确保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公平、规范、安全、有序。
二、2008年我省艺术类省统考专业招生将首次实行平行志愿设置及投档办法。各高校要根据我省平行志愿招生规定,修订招生章程和相关宣传资料,完善招生办法,确保顺利完成艺术类专业招生任务。
三、各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多形式、多途径宣传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将艺术类招生办法传达到相关学校和考生。要重点宣传艺术类省统考专业实行平行志愿设置和投档办法及与传统志愿录取办法的区别。
四、严肃查处艺术类专业招生中各种违规行为。对在招生各环节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18号令)处理,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对在专业校考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有关院校须将违规情况书面报我院,经审核后,由我院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2008年浙江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2.2008年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校考设点情况登记表
3.高等院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考生信息备案数据库结构
4.2008年浙江省艺术类专业拟录取名单数据库结构
5.2008年浙江省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日程安排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2008年浙江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一、报名
1.符合普通高校本年度招生考试报名条件,且具有一定艺术专长的考生均可于2008年1月3日-5日,到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考文科类或理科类的文化考试科目。
2.考生办理报名手续后,向当地招生办领取《2008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考试报考证》(以下简称《专业报考证》),并按有关规定,凭《专业报考证》另行办理艺术类专业考试的报名手续。
二、计划
1.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及经教育部批准的清华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东华大学、江南大学、北京服装学院、天津工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学司函[2007]107号,以下简称“清华等八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非美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来源计划。除上述两类情况外,其余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含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须编制来源计划。
2.编制艺术类招生来源计划的高校可预留不超过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总计划15%的计划,在录取时根据生源情况调剂使用。
3.凡艺术类来源计划须分文、理科编制并公布,录取时按文科或理科分别投档录取。
三、招生简章
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于2008年1月20日前报我院备案。
四、考试
考试由艺术类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两部分组成。
(一)专业考试
专业考试包括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省统考”)和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两种形式。
1.2008年我省实行省统考的专业类别为:美术类(专业考试科目为素描与色彩的各专业)、音乐类(含音乐学和音乐表演等,今年起专业考试不再分音乐学和音乐表演)、舞蹈类、影视表演类、时装表演类、播音主持类、编导类(含戏剧影视文学、媒体创意、新闻采编与制作等)、摄制类(含数字媒体艺术、电视节目制作等)。
按教育部要求,原艺术类省统考的空中乘务专业按普通文理科类招生。
美术、音乐类专业省统考由我院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另文下发。
舞蹈、时装表演类的专业省统考由我院分别委托杭州师范大学和浙江理工大学组织实施;影视表演、播音主持、编导、摄制等类的专业省统考,由我院委托浙江传媒学院组织实施。上述专业类别的报考办法,详见相关学校的报考简章。
2.凡报考美术类 (专业考试科目包含素描与色彩两门科目的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美术类专业省统考,只有取得省统考专业合格证书的考生,才有资格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校考。
3.参加专业省统考或校考的考生,均须持《专业报考证》和身份证报考;参加美术类专业校考(专业考试科目包含素描与色彩两门科目的专业)的考生,还需凭《美术类专业省统考合格证》,办理报考手续。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专业考试。
4.美术类专业省统考科目为素描、色彩两门,各占50%分值,折合总分100分。音乐类专业省统考科目为声乐、器乐、视唱听音三门,占分比例分别为35%、35%、30%,折合总分100分。
5.凡省统考涉及到的专业,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除中央戏剧学院、北京电影学院外的所有高校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需直接使用省统考成绩,学校不再组织校考。
其他艺术类本科专业建议直接使用省统考成绩。
6.省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由学校组织校考。
7.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及清华等八校的本科专业经向我院备案后,可在我省设置考点组织专业校考;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专业,只能在本校所在地组织我省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校考。凡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的省外院校,须填写《2008年浙江省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校考设点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并于2008年1月10日前报我院,经备案后安排考试。设点校考时间安排在2008年2月13日-3月30日期间,其中音乐类专业原则安排在2月13日-3月5日期间。
我院确定杭州师范大学和浙江理工大学为省外有关院校在我省进行专业校考的考点,具体负责专业校考的考务管理工作。凡在我省设点校考的院校,均须与我院确定的考点高校签订协议书,商定具体考试时间、地点等有关考试事项。
设点院校的专业校考信息,将统一在浙江教育考试网上公布。
8.专业校考的省内本科院校,须将专业考试办法报我院备案后再向社会公布。有关命题、印卷和考试实施等,必须严格按教育部及我省有关保密与考试工作规定执行。
9.专业校考结束后,招生院校均须于4月15日前将专业校考成绩和合格考生成绩通知单寄达考生本人,并将《2008年高等院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考生信息备案数据库》(DBF格式见附件三),以电子邮件附件的形式发至我院(yszs@zjzs.net),务必在邮件中注明院校名称、院校代码(我院编制的院校代码)和联系方式,同时还需将加盖公章的“专业校考合格考生名单”用特快专递报我院,以确保各招生院校在录取前期能及时接收我省报考考生信息和文化成绩。
(二)文化考试
艺术类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文化统一考试。选考文科的考生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外语、综合(文);选考理科的考生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理)、外语、综合(理)。
五、录取批次和志愿
1.录取批次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