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美术高考 > 艺考政策

江苏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日期:2009/4/28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 2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报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参加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含专业考试)因违规受到停考一年处分的考生;

  4.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江苏省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2010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08〕46号)要求,办理报名手续。符合报名条件的所有考生均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并按规定交纳报名、考试费。

  考生报考科类分为普通类、体育类、艺术类三类,报考体育类、艺术类的考生可以兼报普通类。

  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办负责。各有关单位要认真予以审查,坚决杜绝高中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非本省户籍的人员报考普通高校。

  考生办理报名手续后,方可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以及相关的专业考试。

二、考生档案的建立和移交

考生档案由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组成。

(一)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报名信息(含考生的自然信息、身份证号、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和有关照顾信息等)、体检信息、成绩信息、志愿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应认真填写本人的高考报名表、志愿表等,按要求将所填写的有关信息准确录入计算机,并认真核对,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或不按规定要求对所报信息签字确认而对考生录取产生的不利影响,由考生本人负责。

  考生电子档案由招生院校在考生录取报到后,从本校录取库中直接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后作为考生录取的原始档案(含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体检表、志愿表等),与其他纸质档案一起存入考生个人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考招[2008]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考生电子档案由各级招办和有关中学负责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二)考生纸介质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按照省招委会、省教育厅《关于下发〈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档案移交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招委 [2001] 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考生被高校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领取经密封的个人纸质档案材料(含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到高校报到时移交给高校。各地招办和有关中等教育学校应主动联系考生,督促被录取的考生办理纸质档案材料的领取和移交手续。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应届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可与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结合进行。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考生的体检工作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体检意见》)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江苏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09〕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工作由县级(含)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各体检机构须按照《体检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体检工作原则上应于4月30日前完成。

五、命题

  经教育部授权,我省自行组织高考命题工作。命题工作要确保试题质量和安全,发挥命题对中学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导向作用,使之有利于中学推进课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高校选拔人才,扩大招生自主权;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

六、考试

(一)江苏省普通高考模式为“3+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

1.统考科目

  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各科分值设定为:语文160分,数学160分,外语120分,共440分。语文、数学分别另设附加题40分。

2.学业水平测试

  学业水平测试科目包括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七门。

  普通类考生须选择选修测试(以下简称“选测”)科目两门,必修测试(以下简称“必测”)科目五门。其中选测科目由考生在历史、物理中选择一门,在政治、地理、化学、生物中选择一门。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科目中,考生选定的两门选测科目之外的五门为必测科目。

  不兼报普通类的艺术类、体育类考生,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科目可均选择必测科目。兼报普通类的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其学业水平测试科目与等级要求与普通类考生相同。

  选测科目各科满分为120分,按考生成绩分布分为A+ 、A 、B+、B、C、D六个等级。

  必测科目各科满分为100分,按考生得分分为四个等级,用A、B、C、D表示。技术科目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视为D级。

  选测历史的考生加试语文附加题;选测物理的考生加试数学附加题。不兼报普通类专业的艺术类、体育类考生不加试附加题。

  普通类考生三门统考总分为480分,艺术类、体育类考生三门统考总分为440分。

3.综合素质评价

  综合素质评价分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六个方面。

  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三方面,凡符合基本标准者,可评为合格;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三方面,分A、B、C、D四个等级。

4.考试日程

  经教育部批准,我省全国统考科目考试时间和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考试时间为6月7、8、9日(具体考试时间安排见附件)。

  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含技术科目)考试时间另行安排。

(二)外语考试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报考普通类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中小学教研室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或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非英语语种外语口语测试,且成绩较好。

(三)报考体育类或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除参加全国文化统考和七门科目学业水平测试外,还须按有关规定参加省教育考试院、招生高校组织的专业考试。

(四)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以及中学应按有关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严格按照《江苏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考点设置、监考聘任、应考培训和考试组织与实施等考务管理工作。要针对我省高考科目设置的特点,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七、评卷

  统考(含选测科目)答卷的评阅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所有科目均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外语科目中的日、俄、德、法、西班牙语除外)。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要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网上评卷的有关规定,精心组织评卷工作,务必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评卷任务。

八、招生计划

  高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计划,经其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至我省教育考试院,由我省教育考试院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

  根据我省08高考方案及其微调完善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2009年,对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的等级要求由招生高校自主确定。各高校在分专业公布招生计划和对考生选测科目要求时,要依据培养目标、生源情况等,自主确定对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的等级要求。

  各高校不得在正式核准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之外招生,擅自招收的新生不能取得学籍。

九、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高校向考生的公开承诺,是高校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各高校招生章程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法令、规定和我省的招生政策,并制定适合我省高考方案和录取办法相关要求的录取规则。高校招生章程由高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凡高校招生章程与国家或我省招生政策相违背的,一律以国家或我省制定的招生政策为准。

  高校须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由其主管部门对招生章程进行审核、备案。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

  各高校应在4月20日前将其经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招生
相关艺考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