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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日期:2009/4/28 
根据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新课改高考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招生计划

1.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须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信息标准,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浙江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省教育考试院。

2.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来源计划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如确有必要,经批准可以将同一高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浙江省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

3.高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

4.除按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高校统一考试录取的招生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未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二、报名

5.报名工作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浙教试院[2009]12号)执行。

三、考试

(一)考试类别及科目

6.实行以“3(语文、数学、外语)+X(综合)”为基础的分类考试。

文理科考试科目分三类设置。

一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综合(文/理)、自选模块;

二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综合(文/理);

三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技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

艺术、体育类考试科目分本、专科两类。

本科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综合(文/理)、艺术专业/体育术科。

专科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艺术专业/体育术科。

7.自选模块有语文、数学、英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9门学科的18个选修模块(每门课2个选修模块)共18题(每个模块1道试题),由考生任意选答6题。

8.外语考试分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英语听力测试单独进行全省统考,具体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他语种的听力测试根据教育部统一安排进行。

  听力残疾考生的外语听力成绩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听力残疾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免外语听力测试的通知》(浙教试院〔2008〕61号)规定执行。听力残疾考生信息记入考生电子档案。

9.报考文科类(含选考文科类的艺术、体育类)所有专业以及理科类中有外语面试要求专业的考生,英语面试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普通高校招生英语听力测试问题的通知》(浙教试院[2006]71号)中关于面试工作的规定执行。其他外语语种暂不进行面试。

(二)分值

10.语文、数学及外语三科满分各为150分,其中英语笔试满分120分,英语听力测试满分30分;综合(文/理)满分300分;自选模块满分60分;技术满分100分。

11.考生成绩总分按报考(含兼报)的不同考试类别分别合成。文理科一类为“3+综合+自选模块”的总分,满分为810分,二类为“3+综合”的总分,满分为750分,三类为“3+技术”的总分,满分为550分。                                          

(三)考试时间
  
12.考试日期安排:

6月7日  上午:语文,下午:数学(文/理);
  
6月8日  上午:综合(文/理),下午:外语;

6月9日  上午:自选模块。

具体考试时间按教育部发布的执行。

(四)命题

13.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以及英语听力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其他各科均由我省自主命题;自主命题的各科考试性质均属全国统一考试。

14.全国统一考试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15.各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教育考试院,并同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扩大。

16.考务管理工作按《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务管理规程》执行。

四、考生电子档案

17.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18.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纸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学校应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校验、确认,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19.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信息等。

20.对参加高中新课改的应届毕业生需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品质与素养、学习与能力、审美与艺术、运动与健康、探究与实践、劳动与技能等六方面。
综合素质评价采用全省统一标准的“写实性评价+等第评价”的方式,评价结果经考生所在学校公示后,形成《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基本信息表》。其中审美与艺术、运动与健康、探究与实践、劳动与技能四个方面采用等第评价,分A、P、E(分别表示好、合格、需努力)三等;学习能力主要通过会考等第(A、B、C、E,即优、良、合格、不合格)反映。

21.对未参加新课改的学生和往届生需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真实的鉴定。鉴定内容须完整、准确地反映在《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2.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五、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23.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既往病史。

24.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省卫生厅、省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制定《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格检查实施细则》;具体工作按《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9年
全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浙高招委[2009]1号)规定执行。

25.各县应成立招生体检组,设立招生体检站,具体负责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考生体检须在指定的招生体检站进行。省、市建立中心体检组,负责对疑难问题的处理和复查;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26.高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六、招生章程

27.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
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8.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发布前须经本校主要领导审查,并报省教育考试院会省教育厅高教处、计财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招生章程经审核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http://gaokao.chsi.cn); 4月15日前省教育考试院会省教育厅有关处室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29.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在浙江省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投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高校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在招生章程中明确,不得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高校法定代表人需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0.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校招生章程网址,供考生检索查询。

七、录取

31.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录取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须集体研究决定。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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