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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福建省普通高校音乐、美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意见

日期:2008/12/26 福建省教育厅阳光高考信息平台
一、音乐、美术类专业招生计划和专业考试的组织

  1、音乐、美术类专业招生计划

  独立设置的中央戏剧学院等31所本科艺术院校(名单见附件2)以及清华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东华大学、江南大学、北京服装学院、天津工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视察艺术学院、浙江传媒学院(仅限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摄影、录音艺术等4个艺术类本科专业)、浙江理工大学(仅限艺术设计1个艺术类本科专业)及内蒙古大学(仅限音乐表演、表演、音乐学等3个具有蒙古族特色的艺术类本科专业)(以下简称“42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非美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来源计划。除上述两类情况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各省属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含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须分文科、理科或文理综合编制来源计划。编制来源计划的时间及工作要求应按照教育部有关来源计划编制办法执行。

  2、考试形式

  音乐、美术类专业的招生考试分为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两部分。

  福建省普通高校音乐、美术类及其他音乐、美术类专业考试包括全省集中考点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简称“省级统考”)和部分招生院校自行组织的专业考试(简称“校考”)两种形式。考生所报考专业属于省级统考涉及范围(见附件3、附件4)的,考生必须参加省级统考。

  凡省级统考涉及到的专业,各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音乐、美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音乐、美术类高职(专科)专业(中央戏剧学院、北京电影学院艺术类高职专业除外)招生均应直接使用省级统考成绩,学校不再组织校考;非省属高校的音乐、美术类本科专业鼓励直接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也可在省级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校考。省级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可以由招生院校直接自行组织校考。

  省外院校(不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音乐、美术类及其他音乐、美术类本科专业如确需在福建省设点组织校考的,须于2009年1月1日前向福建省高招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备案后才能够在我省设立的考点进行考试,校考考点设在福建师范大学(福州)和厦门大学(厦门)(见附件6)。校考工作由招生学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实施方案须报福建省教育厅和福建省高招办备案,并接受福建省教育厅和福建省高招办的指导和监督。校考合格标准由招生院校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和要求自行确定。校考合格考生名单(合格证书发放数量原则上按本校在我省艺术类招生计划的4倍的比例发放)须于4月15日前报福建省高招办备案,作为核准考生是否可以被录取的依据之一,逾期不予受理。

  获准在我省统考合格生源基础上组织校考的招生学校也可根据我省统考成绩及分布情况直接划定本校的专业合格标准,并于4月15日前报福建省高招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依据。

  3、省级统考涉及到的专业类别、科目及要求

  省级统考涉及到的专业类别为:音乐类、美术类、其他音乐类和其他美术类等(具体涉及专业见附件2、附件3)。

  (1)音乐类专业省级统考科目与要求:

 

 

 

   

   

初试

1、视唱

简谱或五线谱

初试、复试评分采用综合评分制,总分满分为300分。其中初试的视唱和模唱占100(带入复试计分),复试的演唱和器乐演奏占200分。

2、模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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